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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执恢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梁彦华与威海正三乐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彦华,威海正三乐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恢字第187号申请执行人梁彦华,男。被执行人威海正三乐器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梁彦华与被执行人威海正三乐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本院作出的(2013)威环民初字第10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42442元,并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威环民初字第1037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44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丛东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