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茄执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中心河信用社与周云清等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中心河信用社,刘XX,周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茄执字第245号申请执行人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中心河信用社法定代表人:崔巍职务:主任被执行人刘XX,女,XXXX年出生,汉族,农民,现住XXX。被执行人周XX,女,XXXX年出生,汉族,农民,现住XXX。本院在执行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中心河信用社与刘XX、周XX借款合同纠纷(2014)茄中商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一案中,执行标的122482.80元。申请执行人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中心河信用社与刘XX、周XX双方自行达成一致。申请人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中心河信用社申请撤销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茄中民商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长 陶廷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邢 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