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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一初字第2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李某甲、王某与李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2992号原告李某甲,农村居民。原告王某,农村居民。被告李某乙,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王某与被告李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王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王某撤回对被告李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甲、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培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龙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