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一初字第2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李某甲、王某与李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2992号原告李某甲,农村居民。原告王某,农村居民。被告李某乙,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王某与被告李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王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王某撤回对被告李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甲、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培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龙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