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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常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182号申请执行人:常某某,男,1960年7月26日生。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50年4月8日生。本院依据(2014)开民初字第00444号、(2015)锦民终字第00433号民事判决书,在申请执行人常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某某经全部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开民初字第00444号、(2015)锦民终字第004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刘敬东审判员  李玉夫审判员  张树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韩 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