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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卢铁功、王志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铁功,王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执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卢铁功,男,1968年8月26日出生,壮族,现住龙胜县。被执行人:王志平,男,1957年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资源县。卢铁功申请执行王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卢铁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资源县人民法院(2015)资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被执行人当庭给付申请人二万六千元,其余款项申请人全部自愿放弃,不再向被执行人追偿”的和解协议。现和解协议书内容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资源县人民法院(2015)资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鑫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侯进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