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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民初字第4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成都华派实验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洁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4991号原告成都华派实验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周大利。委托代理人余欢,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田勇,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四川洁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林洪兵。委托代理人张煜鑫,男,汉族,1974年11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系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人。原告成都华派实验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洁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受理后,原告成都华派实验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洁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成都华派实验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洁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华派实验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洁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8元,由原告成都华派实验设备有限公司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杨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