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民初字第578号原告张某某。被告汪某某。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车小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汪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2月举行结婚仪式,2005年被告托人在武山县沿安乡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1月17日生长女汪某某,2009年12月15日生儿子汪某某,2011年3月2日生次女汪某某。由于被告性格暴躁,经常对原告实施家暴。2009年被告在武汉参与传销活动,致使原告欠下了巨额债务。2011年7月与被告分居生活、外出打工。2014年腊月原告回来看孩子,被打成重伤。现在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长女汪某某、儿子汪某某由被告抚养,次女汪某某由原告抚养,互不承担孩子的抚养费。被告汪某某辩称,被告于2003年5月与原告外出打工时相识,次年2月举行结婚仪式,2004年3月20日被告到武山县沿安乡办理了结婚手续。2005年1月17日生长女汪某某,2006年3月23日生次女汪某某,2009年12月30日生儿子汪某某,2012年4月22日生三女汪某某。原告的弟弟于2007年腊月病逝,双方商议将次女汪某某过继给原告父母,2009年12月被告在武汉误入传销,损失了很多钱。2012年4月,原告外出,被告曾多方寻找。2015年1月,被告三番五次去将原告叫回家。2月份原告和其母亲等人搬走了所有衣物等个人用品。现在孩子还小,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汪某某于2003年5月外出打工时相识,次年2月2日举行结婚仪式,2004年3月20日在武山县沿安乡补办了结婚证。婚初夫妻关系较好,2005年1月17日生长女汪某某,2008年3月23日生次女张某某,2009年12月30日生儿子汪某某,此间被告借原告父亲4000元。2012年4月22日生三女汪某某。2007年腊月原告的弟弟病逝,双方商议将次女张某某过继给了原告父母。2009年12月因被告在武汉参与传销,造成损失,双方为此发生矛盾,2012年7月4日,原告外出打工。2015年2月9日(农历腊月21日),被告将原告叫回家,期间双方发生打架,同年3月28日双方分居生活,分居期间三个孩子在被告家生活。后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审理中经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的答辩,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登记卡复印件、结婚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汪某某先同居生活,后补办结婚证,其婚姻关系合法。双方虽然分居生活,但分居生活时间短;且结婚时间长,生有三个孩子,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本院为了双方家庭的稳定,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汪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车小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少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