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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通民特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彭远平要求宣告代国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远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五通民特字第10号申请人:彭远平(系代国文之妻),女,汉族,1967年5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辉山镇。申请人彭远平要求宣告代国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光灿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代国文,男,汉族,1967年8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辉山镇。其法定代理人彭远平(系代国文之妻,女,汉族,1967年5月15日出生)。2014年12月20日,被申请人代国文发生交通事故,经住院治疗出院后,于2015年8月3日被乐山科信司法鉴定中心诊断为:1、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重度智力障碍);2、抑郁症。(1)被鉴定人代国文的伤残程度评定为VI(陆)级;(2)被鉴定人代国文的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为大部分护理依赖;(3)被鉴定人代国文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4)被鉴定人代国文的劳动能力评定为大部分劳动能力丧失。据此,申请人彭远平特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代国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代国文配偶彭远平为其监护人。经鉴定,代国文依法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代国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彭远平为代国文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宋光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兰 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