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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保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与周斌妹、范国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周斌妹,范国欣,融旺(福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逢源钢铁有限公司,周华治,周妙姬,肖孙清,周少花,徐林明,林春桃,叶妙传,阮士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743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住所地福州市湖东路116号。负责人江涛,行长。被告周斌妹,女,汉族,1975年6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被告范国欣,男,汉族,1974年12月6日出生,住上海市长宁区。被告融旺(福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250号(壮安大厦)第五层507室。法定代表人周华治。被告上海逢源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砖桥贸易城四区钢材市场A-33号。法定代表人周伦祥。被告周华治,男,汉族,1966年2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被告周妙姬,女,汉族,1966年9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被告肖孙清,男,汉族,1969年10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被告周少花,女,汉族,1968年11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被告徐林明,男,汉族,1966年2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被告林春桃,女,汉族,1965年11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被告叶妙传,男,汉族,1962年12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被告阮士玉,女,汉族,1964年9月30日出生,住上海市闸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诉被告周斌妹、范国欣、融旺(福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逢源钢铁有限公司、周华治、周妙姬、肖孙清、周少花、徐林明、林春桃、叶妙传、阮士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十二被告名下价值3219469.53元财产,并以自有资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周斌妹、范国欣、融旺(福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逢源钢铁有限公司、周华治、周妙姬、肖孙清、周少花、徐林明、林春桃、叶妙传、阮士玉人民币3219469.53元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林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