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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建执恢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建执恢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朱某,女,1963年4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男,1963年5月30日生,汉族。朱某申请执行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建民初字第12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本市南苑新村趣园XX号X幢602室的房产归朱某与婚生女张甲共同所有,剩余银行贷款由朱某承担;案件诉讼费2075元减半收取1038元由朱某负担。因张某未履行义务,朱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0年7月29日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朱某要求过户的房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案无法执行,故于2010年10月20日作出(2010)建执字第10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2010)建民初字第124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3月17日,朱某向本院以其他法院已经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为由,申请恢复对(2010)建民初字第12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朱某要求过户的本市南苑新村趣园XX号X幢602室,被我院于2015年3月31日以(2011)建执字第551号执行案件查封,该案系孙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房产被查封,本案无法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某、朱某、张文名下共有的本市南苑新村趣园XX号X幢602室的房产已被其他案件查封,无法强制执行,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待强制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终结对(2010)建民初字第124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书,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提出异议。执 行 长  仲伯君执 行 员  王扩军执 行 员  王铁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陆 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