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0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田某与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0862号原告田某,女,生于1990年5月20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民。委托代理人郑定安,潜江市熊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尹某某,男,生于1989年10月1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无业。原告田某诉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杨志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范德学、人民陪审员王良贵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及委托代理人郑定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某诉称,原、被告经自由恋爱,于2012年7月26日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2014年1月11日生育一子,取名尹某甲。婚后,被告毫无家庭责任感,经常在外打牌赌博不回家,即使小孩要出生了照样出去玩,原告还在自家车库中发现了被告吸毒用的工具。小孩出生后,因无人照顾,原告与小孩回到娘家生活。被告整天无所事事,经常找原告要钱,不给就打骂原告,还到处找亲朋好友借,全然不顾原告母子死活。原告与被告现已无法共同生活,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尹某甲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负担相应抚养费。原告田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的身份;证据二:被告的常住人口登记表1份,证明被告的身份;证据三:结婚证1本,证明原、被告于2012年7月26日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证据四: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原、被告之婚生子尹某甲于2014年1月11日出生;证据五:证人朱锐、陈佩出庭作证的证言,证明被告婚后不履行家庭义务,经常在外打牌赌博和吸毒,且负债累累,原、被告为此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尹某某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一、二、三、四、五,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而无法质证。本院经审核认为,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能够证明原、被告及其婚生子尹某甲的身份和相互关系,离婚的原因和夫妻关系现状等案件事实,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根据原告的陈述及提交的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本案法律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初中同学。双方于2010年9月确立恋爱关系,2012年7日26日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2014年1月11日生育一子,取名尹某甲。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因被告打牌赌博、吸食毒品,双方经常为此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不和。为此,原告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婚姻基础较好,但婚后因被告打牌赌博、吸食毒品,且屡教不改,导致双方难以继续共同生活。现原告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经调解无效,由此应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鉴于婚生子尹某甲出生后一直随原告生活,且其未满两周岁,故婚生子尹某甲应由原告直接抚养。关于婚生子尹某甲的抚养费问题,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本院确定被告每月负担婚生子尹某甲抚养费人民币440元。据此,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田某与被告尹某某离婚;二、婚生子尹某甲由原告田某直接抚养,被告尹某某自2015年9月起每月负担婚生子尹某甲抚养费人民币440元,直至婚生子尹某甲能独立生活为止。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款汇至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仙桃市支行复州分理处;户名: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诉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杨志华审 判 员 范德学人民陪审员 王良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