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赤壁执字第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陈新华与邹幼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新华,邹幼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执字第0092号申请执行人:陈新华,男。被执行人:邹幼川��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新华与被执行人邹幼川民间借贷纠纷的(2013)鄂赤壁民初字第0017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5年9月10日,经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以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鄂赤民字第001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建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吴纯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