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孝民初字第17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姚树坚与武改香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树坚,武改香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孝民初字第1731-3号原告姚树坚,现在山西省孝义市西街铝业小区10号楼11户。被告武改香,孝义市新义街办居民。本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2014)孝民初字第1731-1号财产保全裁定书,裁定冻结票号为1050005420217503出票金额为2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解付款20万元整,同年12月23日,本院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杏花村支行发出(2014)孝民保初字第1731-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对本案诉争票据的解付款20万元予以支付。本院作出(2014)孝民初字第1731号民事判决,原告不服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5年7月11日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吕民一终字第452号民事裁定,现该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申请解除保全。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票号为1050005420217503出票金额为2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解付款20万元整。审 判 长 张忠和审 判 员 任文婉人民陪审员 张瑞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梁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