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市法刑减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张利伟抢劫、故意伤害、非法买卖枪支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市法刑减字第677号罪犯张利伟,男,197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五台县人。现在山西省晋城监狱服刑。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8日作出(2007)同刑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利伟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6年7月30日起至2025年7月29日止。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6月26日以(2012)晋市法刑减字第112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晋城监狱提出(2015)晋城监减字第148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利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各项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5月至2015年1月受到监狱表扬奖励6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张利伟的认罪悔罪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日常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利伟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利伟予以减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新审 判 员 武 燕代理审判员 任军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 记员 刘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