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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3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李桂民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384号原告:李桂民,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小军,河北康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住所地:迁安市。负责人:邢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云磊,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民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桂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桂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6元,减半收取388元,由原告李桂民负担。审判员  侯凌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杨 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