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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裕执字第6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赵玉山与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玉山,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裕执字第607-1号申请人赵玉山。被执行人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北路372号中行宿舍2-1-802.被执行人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西大街7-8号(城西村一组)。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玉山与被执行人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3)裕民二初字第0061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智勇执行员  周 状执行员  孙建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徐靖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