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00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张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0955号原告吴某某,男,1961年12月8日,汉族。被告张某,男,1979年8月7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毛 龙人民陪审员 米剑忠人民陪审员 宋文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易虹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