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初字第00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张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0955号原告吴某某,男,1961年12月8日,汉族。被告张某,男,1979年8月7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毛 龙人民陪审员  米剑忠人民陪审员  宋文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易虹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