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民初字第3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王秀琴等诉吕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琴,郭云东,吕树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3594号原告王秀琴,女,197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原告郭云东,男,1970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吕树兰,女,1960年4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琴、郭云东与被告吕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琴、郭云东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琴、郭云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梅广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金 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