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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民初字第3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王秀琴等诉吕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琴,郭云东,吕树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3594号原告王秀琴,女,197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原告郭云东,男,1970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吕树兰,女,1960年4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琴、郭云东与被告吕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琴、郭云东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琴、郭云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梅广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金 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