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2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淄博市临淄荟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刘甜甜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市临淄荟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甜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2204号原告:淄博市临淄荟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法定代表人胡玉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立鹏,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英,淄博市临淄荟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刘甜甜。委托代理人:王元晨,山东稷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淄博市临淄荟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甜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市临淄荟源汽车销售有限公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淄博市临淄荟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市临淄荟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淄博市临淄荟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新强审 判 员 相继军人民陪审员 孟翠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周美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