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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初字第00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周民初字第00798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周某某。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周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于1995年1月24日登记结婚,1997年9月29日生下长子周一,2003年8月27日又生下次子。因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闹矛盾,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原告多次起诉未果。现再次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与被告离婚;2.依法判决子女抚养;3.依法判决诉讼费。被告答辩称,原告所述不实。双方自1994年认识到2012年原告提出离婚,共同生活了17年,说明双方已经了解很深。原告与被告母亲闹矛盾,其二人之间并没有矛盾,2006年原告与被告母亲和姊妹闹矛盾后回娘家,并带走两个孩子。原告走后,被告曾同其姊妹找过原告回家,但未果。2007年至2010年原告叫被告到富县一起打工。2010年因被告母亲生病,加之富县工作问题,被告便回家。后原告与被告之间曾几次相互看望,照顾孩子,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1994年8、9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5年1月24日登记结婚,1997年9月29日生下长子,2003年8月27日又生下次子周一帆。2006年原告与被告母亲和姊妹闹矛盾后回娘家,并带走两个孩子。原告走后,被告曾同其姊妹找过原告回家,但未果。2007年至2010年原告与被告一起到富县打工。2010年因被告母亲生病,加之富县工作问题,被告便回家。被告母亲生病期间,原告还曾回家照顾。2013年腊月被告母亲去世,原告还回家为被告母亲送殡。2012年、2014年原告两次起诉离婚未果,现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复印件、学生基本情况表复印件。(2012)周民初字第01426号裁定书及(2013)周民初字第01525号判决书复印件、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经过一定了解,依法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两个儿子,2006年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回娘家居住,但被告曾找过原告回家,且同原告一起在富县打工四年,说明被告对原告有感情。原告称自2012年以后其再未回过被告家,其当庭提供了弟媳妇证言复印件一份,被告对此予以否认,经查实2013年腊月被告母亲去世被告还回过家,且证人并未出庭作证,故本院对该证言复印件证明效力不予采信。原告还提供了孔改过、白文文二人证言及学生基本情况表复印件,欲证明2012年以后孩子一直随原告生活,对此被告予以认可,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回娘家期间,被告去找原告回家,同被告一起打工生活,被告母亲生病和去世时,原告还回家照顾婆婆,为婆婆出殡,说明夫妻感情尚存,感情并未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周某某之离婚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策审 判 员  马轩人民陪审员  苗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