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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二初字第00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中集车辆(集团)有限公司与张文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集车辆(集团)有限公司,张文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00457号原告:中集车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麦伯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宗蔚,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文华,男,1963年2月3日生,汉族,住阜南县。原告中集车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文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常晓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常晓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吴荣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