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一初字第02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西安大唐西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戴小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大唐西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戴小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一初字第02975号原告西安大唐西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地。法定代表人卫鸿,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朝锋,男,1978年8月15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某地。被告戴小娟,女,196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某地。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大唐西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戴小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大唐西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大唐西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大唐西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27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13.5元。审判员 寇永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周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