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初字第00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郑平原与王伟、吴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平原,王伟,吴迎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00318号原告郑平原,男。被告王伟,男。被告吴迎春,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平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连同审 判 员 刘 健人民陪审员 孔德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惠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