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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初字第00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郑平原与王伟、吴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平原,王伟,吴迎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00318号原告郑平原,男。被告王伟,男。被告吴迎春,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平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连同审 判 员  刘 健人民陪审员  孔德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惠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