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民二初字第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刘红霞与王小孩、王利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霞,王小孩,王利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二初字第00181号原告刘红霞,女,汉族,1970年3月7日出生,住焦作市马村区。委托代理人张先军,河南东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新革,河南东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小孩,男,汉族,1987年7月11日生,住焦作市马村区。被告王利娟,女,汉族,1990年12月6日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东路体育馆东侧。负责人杨军生,经理。委托代理人尚春,河南众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红霞诉被告王小孩、王利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刘红霞以被告王小孩已采取刑事措施为由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红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刘红霞承担。审判员 崔广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马振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