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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法执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安县支行与潘启明、梁美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法执字第19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安县支行,住所地:隆安县城厢镇城西路31号。法定负责人林富炜,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潘启明。被执行人梁美芳。被执行人卢灿。被执行人潘明好。被执行人卢天欢。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安县支行依据本院(2015)隆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潘启明、梁美芳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5月19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卢天欢的房产,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在履行当中。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在履行当中,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隆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履行协议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5)隆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远松审判员  黄日强审判员  韦 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静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