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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洪民初字第1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苗某诉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洪民初字第1901号原告苗某,女,生于1992年5月4日,汉族。被告周某某,男,生于1988年8月25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苗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苗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某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苗某负担。审判员 曾 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梁冬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