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执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陈燕与李云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燕,李云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381号申请执行人陈燕,女,汉族,1978年2月5日出生,系博乐市紫荆花建材店业主,现住博乐市友谊路。被执行人李云才,男,汉族,1973年7月17日,系博乐市兴乐旅馆业主,住该旅馆。本院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燕与被执行人李云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该案执行标的为30011元,未执行标的为30011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李云才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申请执行人陈燕发现被执行人李云才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博乐市人民法院(2014)博中民一终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都克 加甫审判员 迪力木拉提审判员 帕 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才龙 巴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