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执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郭成林与刘俊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夏执字第213号申请执行人郭某,男,197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某,男,197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某与被执行人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3)夏商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郭某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5年9月10日申请执行人郭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夏商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银生代理审判员 刘建祥代理审判员 房文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马 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