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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执字第1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尹代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尹代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1211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法定代表人杨伟,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绍文,男,1969年9月8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委托代理人黄宏伟,男,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尹代全,男,195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阿三商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尹代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阿执字第121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符合重新申请执行条件时,可另行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吉仲审判员 :何玉欣审判员 : 孙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 张 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