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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钟祥磷民一初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丁小艳与杜卫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钟祥磷民一初字第00101号原告丁小艳被告杜卫华原告丁小艳与被告杜卫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寇飞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小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卫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小艳诉称,2006年11月,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12月15日登记结婚,2007年9月11日生育儿子杜浩冉。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成婚,婚后被告不履行家庭义务及夫妻间互相忠实的义务,时常为琐事发生矛盾。2014年1月双方开始分居生活,并持续至今。现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无和好可能,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丁小艳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的身份。1、原、被告结婚证1份,证明双方于2006年12月15日登记结婚。被告杜卫华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因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核,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为其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均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12月15日双方登记结婚,2007年9月11日生育一子,取名杜浩冉。原告于2015年8月4日以被告缺乏家庭责任感,不履行夫妻间相互忠实的义务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且生育子女,理应和睦相处,共同维护家庭和谐。原告诉至本院后,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丁小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丁小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寇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李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