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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少民初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李某与马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马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少民初字第00114号原告李某。被告马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马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丽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海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