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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民初字第03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颜飞跃与长沙鹏基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沙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审核:案由:合同纠纷拟稿:陈珂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03342号原告颜飞跃。被告长沙鹏基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街道大西冲社区开元路202号。法定代表人庞鸣钟。本院在审理原告颜飞跃与被告长沙鹏基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颜飞跃于2015年9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办理退款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颜飞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飞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颜飞跃负担。审判员  李松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珂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