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温民终字第2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陈立奎与林双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双燕,陈立奎,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娄桥街道办事处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民终字第25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双燕。委托代理人:汤武昌,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立奎。原审第三人: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娄桥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上汇工业园中路87号。法定代表人:周经林,主任。上诉人林双燕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5)温瓯民初字第7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查,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林双燕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苗苗审 判 员 蔡蓓蓓代理审判员 曾 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 记员 周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