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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71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焦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7181-1号原告焦某某,男,生于1958年10月2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退休教师。被告刘某某,男,生于1979年7月9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刘某某名下的位于榆林市榆阳区上郡路东197号农科所家属院3幢9单元601室及3幢27号车库一间(产权证号:00428**)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告刘某某名下的位于榆林市榆阳区上郡路东197号农科所家属院3幢9单元601室及3幢27号车库一间(产权证号:00428**)。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转让、买卖、抵押、变更登记等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 琴代理审判员  李鼎锋人民陪审员  吴天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高 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