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监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北某追偿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某,张某,北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监字第8号原审原告陈某,男,1957年5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公务员,现住赤峰市。原审被告张某,女,1953年9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退休职工,现住赤峰市。原审被告北某,男,1954年9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退休职工,现住赤峰市。原审原告陈某与原审被告张某、北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的(2015)松民初字第169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院长董德义二0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田雅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