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威环民初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威海太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宋艳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太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宋艳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626号原告威海太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法定代表人乔琇莉。委托代理人刘军波,山东弘起悦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丽丽,山东弘起悦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艳霞,女,汉族,住威海市。委托代理人苗丽,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华丽,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太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宋艳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邓 立人民陪审员  于祥滋人民陪审员  卢传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陶乐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