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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1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郭英志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107号申请执行人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郭英志。被执行人李丕云。被执行人郭洪海。被执行人牛常菊。被执行人柏钦华。被执行人薛庆玲。申请执行人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郭英志、李丕云、郭洪海、牛常菊、柏钦华、薛庆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4)新商初字第11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75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送达了执行法律文书,经法院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5)新执字第110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士勤审 判 员  季 承代理审判员  薛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郑鸿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