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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执字第01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叶明与湖北安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明,湖北安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1422号申请执行人叶明。被执行人湖北安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绿茵庄小区3栋3单元402号。法定代表人袁少珍,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叶明与被执行人湖北安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武仲裁字第000045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湖北安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协助申请执行人叶明办理位于武汉市江汉区友谊路99号安顺佳园A、B座1层A-64号房房屋(合同编号:市0427548)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在叶明名下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武汉市江汉区友谊路99号安顺佳园A、B座1层A-64号房房屋(合同编号:市0427560)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在叶明名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国华审判员  李德清审判员  马 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游向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