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中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王春霞与马勤俭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中民初字第101号原告王某某。被告马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已与被告马某某和好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米多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永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