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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执字第005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常文涛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00568-1号申请执行人常文涛。被执行人苏州合亨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花园村。常文涛与苏州合亨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张家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的张劳人仲案字(2015)第3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苏州合亨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常文涛工资款94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赔偿金6000元。因被执行人苏州合亨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常文涛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土地、房屋、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本院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是否同意执行被执行人机器设备抵款,常文涛未予答复。执行中,被执行人认为常文涛实际工作时间较短,且双方有纠纷需另行诉讼,仅同意支付常文涛10月、11月应付工资共4021元,并已主动履行,本案尚未执行到位11379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家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张劳人仲案字(2015)第38号仲裁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李 元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江伟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