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2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郭振等与杨长雷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振,吴江涛,杨长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2139号申请执行人郭振,男。申请执行人吴江涛,男。被执行人杨长雷,男。郭振、吴江涛申请执行杨长雷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刑初字第6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依法受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杨长雷赔偿郭振经济损失35,237.43元,赔偿吴江涛经济损失2,625.17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长雷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刑初字第6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鹏审判员 罗涛审判员 张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