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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鹅商初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无锡聚源冷暖科技有限公司与常熟市林海暖通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聚源冷暖科技有限公司,常熟市林海暖通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鹅商初字第00121号原告无锡聚源冷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张马桥路西。法定代表人陈月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国民,无锡市锡山区鹅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袁鸣,该公司员工。被告常熟市林海暖通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安定村。法定代表人谭伟清,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聚源冷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林海暖通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海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聚源公司与林海公司在书面合同中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为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应向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需方即林海公司所在地为常熟市,本案应由常熟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本业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晖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