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州刑初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商州刑初字第00108号公诉机关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闵某某,男,1981年2月9日出生于陕西省商洛市,汉族,大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11日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取保候审。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商区检诉刑诉(2015)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小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1日22时许,被告人闵某某醉酒后驾驶陕AK8***号小型轿车,沿商州区州城路由西向东行至金石KTV门前路段,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闵某某血液中血醇含量为169.36mg/100m1。上述事实,有证人熊某某、李某等人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捕经过,勘验、检查笔录,血醇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与被告人闵某某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闵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闵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龙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阮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