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围民初字第3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原告李大鹏与被告王利军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鹏,王利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3904号原告李大鹏。被告王利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大鹏与被告王利军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利军在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兑现款602780.00元予以冻结,原告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王利军在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兑现款60278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停止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洪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马天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