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阳新民龙初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阳新民龙初字第00119号原告陈某,女。被告肖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成传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肖绪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