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执恢字第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保国与被执行人杜伯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保国,杜伯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扶执恢字第933号申请执行人王保国,干部,现住扶余县。被执行人杜伯利,干部,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王保国与被执行人杜伯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10日作出(2004)扶民初字第1385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杜伯利给付原告王保国欠款本金人民币35000.00元,并按约定自借款之日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二分给付利息(已给付利息3000元)。申请执行人杜伯利于2013年1月1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3年1月11日立案执行,于2013年11月27日共计执行回款人民币30600.00元,于2015年1月15日执行回款人民币23400.00元,于2015年7月22日执行回款人民币31300.00元。上述款项已全部交付申请执行人。扶余市人民法院(2004)扶民初字第1385号民事判决内容现已全部执行完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扶余市人民法院(2004)扶民初字第1385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侯艳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 孙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