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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雄民初字第0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雄县朱各庄镇小谢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刘增春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雄县朱各庄镇小谢村民委员会,刘增春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雄民初字第0944号原告雄县朱各庄镇小谢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高老春,职务系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德桥,河北冀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增春。本院在审理原告雄县朱各庄镇小谢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刘增春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雄县朱各庄镇小谢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志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冯 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