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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许风顺与被告武城县教育局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风顺,武城县教育局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761号原告许风顺,男,1963年生,汉族,教师,住山东省武城县。委托代理人祝明廷,男,1946年生,汉族,教师,住山东省武城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武城县教育局,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城区文化西街。法定代表人容占岭,该局局长。原告许风顺与被告武城县教育局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国洪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风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武城县教育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风顺诉称,原告系一名教师,自1984年起至2003年一直在武城镇任教,2003年患坐骨神经疼病,且父亲瘫痪在床,当时正值上级提倡教师搞第三产业,经领导批准原告办理了停薪留职手续。2005年武城镇教管办领导拿着县教育局《教育系统停薪停职人员协议书》让原告签字,原告想病好后就上班,便拒绝签字。过了一段时间,原告病情好转,父亲也不幸去世,原告便申请上班,但被告知原告被教育局列入擅自离岗人员名单,不办理停薪停职手续,也按自动离职处理。原告认为不合理,一直找各级领导要求上班,但至今未办理。原告认为,原告是请病假医疗期间不属于擅自离岗,原告已经连续工作20年,原告属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被告辞退原告不合法。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向武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未被受理。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2005年对原告的辞退无效。被告武城县教育局未作答辩。审理查明,原告许风顺1984年在武城镇尚庄小学任民办教师,1995年转为公办教师,2003年9月因患病及家庭原因在武城镇教育管理办公室办理停薪离职手续,停薪离职前原告在武城镇杨官屯小学任教。2005年11月15日武城县教育局在武城县电视台发布公告,内容为:“在德州市乡镇财源建设工作中,经各乡镇教育管理办公室认真核查,以下23名同志早已擅自离岗,经所在单位联系,但至今仍未返回。经教育局研究、县政府批准,限以下23名同志务于2005年11月18日前到原乡镇教育管理办公室及教育局政工股办理停薪停职手续,逾期不办者,按自动离职处理”。原告许风顺在23人名单之内。原告许风顺未签订停薪停职手续。2015年7月28日原告许风顺向武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武城县教育局2005年对其辞退无效,2015年7月28日武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武劳人仲案字【2015】第4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2015年8月19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依法确认被告2005年对原告的辞退无效。本院认为,原告许风顺在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前,系在武城镇杨官屯小学工作,未在武城县教育局工作,原告许风顺的人事关系不在武城县教育局,故武城县教育局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所以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许风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国洪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雪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