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执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与刘宣求、福建省澳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刘宣求,福建省澳泰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蕉执字第8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南路。代表人刘少云,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宣求,男,1985年2月20日生,汉族,原住福建省周宁县,现住上海市虹口区。被执行人福建省澳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东侨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林艺,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蕉民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上述义务。2013年8月30日,本院作出的(2013)蕉民初字第412-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刘宣求所有的坐落于宁德市万安西路1号(金港名都A区)35幢-1-4层103、-1层-103室的房产,现因该案未了结,需要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拍卖被执行人刘宣求所有的坐落于宁德市万安西路1号(金港名都A区)35幢-1-4层103、-1层-103室的房产,并冻结该房屋的过户手续;二、冻结期限为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年,届满若须继续冻结,申请执行人应于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逾期自行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 梁审 判 员 黄振勤代理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阮品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