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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执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李萍与康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萍,康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427号申请执行人:李萍,女,汉族,1988年5月10日出生,住博乐市团结路锦绣花苑小区*号楼。被执行人:康建军,男,汉族,1982年5月20日出生,现住博乐市锦绣小区*号楼。关于申请执行人李萍与被执行人康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的执行标的72295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标的为72295元。现对被执行人康建军在工商、房产、车管、银行进行“四查”,发现被执行人康建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申请执行人李萍发现被执行人康建军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博乐市人民法院(2014)博民一初字第15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吉妹审判员  孙宝军审判员  李建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书记员  欧 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